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基建处 时间:2023-04-27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

                                                                                                      2023年46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括学校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他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2.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以及节约能源的建设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3.节约资金原则。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节约工程建设资金,集约化利用土地资源,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实行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总体协调、基建处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项目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审计制度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规范、有序运行。

第五条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辅佐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发规和基建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发规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基建处、后勤处、信息技术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审议校园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含重大维修)中的相关事宜;

(二)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控;

(三)审议学校基本建设和工程变更等管理办法;

(四)审议基本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决定;

(二)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及组织召开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工作;

(三)负责协助编制校园基本建设发展规划;

(四)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立项决策管理

第七条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要求立项后实施。未经立项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建设。

第八条  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由发展规划处负责校内立项论证和规划选址,并做好方案论证上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立项。根据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基建处负责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上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小型新建、维修改造项目通过以下3种方式之一进行校内立项:

1.年度集中维修改造项目。由单位(部门)向后勤管理处申报,由后勤管理处和基建处现场勘察、论证后,根据年度预算集中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立项。

2.特殊维修改造项目。由使用单位(部门)向基建处提出需求,基建处现场勘察、论证后,使用单位(部门)通过校内请示报告审批流程批准立项,需上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立项的项目先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3.应急维修改造项目。根据职责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先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后按有关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条  项目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设计过程应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暂行)》要求,通过招标方式遴选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设计任务书由基建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及项目的功能、使用要求、建设标准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如规划条件、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项目的总体要求,如与周边的协调性、建筑表现类型等;项目的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使用面积要求、房间特殊工艺要求;设计进度安排;应提交的设计成果等。

第十三条  设计技术文件审查由基建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图纸会审等。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设计概算编制范围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准确、经济指标是否合理等。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系统性设计缺陷;是否可以进行优化以降低造价或改善功能;各工种之间是否有矛盾、设计细节做法是否完整等;材料选用、关键部位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合理等。

图纸会审主要明确各专业设计对施工的要求及质量控制的重点,解决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依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重大基建项目的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必须报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时,由提出方书面向基建处书面提交变更要求,基建处按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批准后,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变更任务。

第四章  项目报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项目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审批、规划审批和开工审批等前期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前期报建审批手续由基建处负责办理,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红线定位图(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第五章  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暂行)》组织实施,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优质、经济和高效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控制价由审计处、基建处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概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处委托;工程概算1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由审计处委托;工程概算500万元以上项目,由基建处和审计处各自委托一家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经比较分析审核后,由基建处和审计处协商指定其中一家出具工程量清单及其控制价编制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每两年通过招标遴选3家常规维修单位,由后勤管理处管理,实施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和零星维修项目;以下由基建处管理:遴选5家常规维修单位,实施合同估算价5万元-30万元的维修项目;遴选5家防水维修单位,实施学校公用建筑防水工程维修项目;遴选3家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实施学校公用建筑安全鉴定;遴选3家房屋检测单位,实施学校房屋的专项检测;遴选5家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编制;分别遴选5家建筑、装饰设计单位,实施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设计及勘察、可研编制项目;遴选5家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监理项目;遴选7家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湖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主要有: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土建施工合同、专业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技术服务合同,包括勘察合同、可行性研究合同、设计合同、建设监理服务合同、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各类检测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  招标完成后,基建处应在规定时间内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负责对项目施工进行质量、进度、造价及安全文明等进行全面管理,综合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完成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单位对重大项目施工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如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及时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施工,并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功能要求。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公开招标的项目,批复预算内变更按分层分级原则审批,超过批复预算内变更按项目立项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严格现场签证管理。现场签证只确认实际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及现场实际做法,签证的内容要真实严禁盲目签证、重复签证和虚假签证。现场签证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基建处组织审批后,方可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八章  竣工验收及保修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涉及专项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基建处组织对规划、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电磁屏蔽等进行专项验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  预验收整改及复检合格后,由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额度分层分级实行小组负责制,基建处、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单位为验收主体部门,保卫处、后勤处、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应参与涉及消防、后勤(主要是水电气等)、通信等工程的验收工作,涉及专项工程的应邀请相关专家人员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移交资产管理部门,将工程立项、设计、招标、评标、监理等相关资料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一起收集、整理并向档案馆归档,档案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处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履行保修职责。质保期满,基建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并签发质保合格单。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贯彻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依据立项批复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处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核算管理以及会计监督,依据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基建处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竣工结算并进行初审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处根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进行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基建处财务处配合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监督要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积极防范,全面覆盖。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工作责任制度,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廉洁自律自觉性,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察,明确基建岗位的职责要求、程序、纪律、制约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预防职务犯罪。

第三十九条  监察处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对在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基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并对外公布基建工作举报受理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校内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9日起施行。2020年5月6日发布的《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湖工大建〔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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