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基建处 时间:2023-04-27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

                               2023年46



湖北工业大学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廉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变更的定义

第三条  使用变更。是指基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使用单位对其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提出改变,需进行的工程变更。

1.由于使用功能调整,需进行平面布局变化、土建结构调整等引起的变更。

2.由于需调整原设计的装修、装饰、设备选用档次和标准等引起的变更。

3.由于使用单位其他原因发起的变更。

第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需要进行的变更。

1.由于设计原因引发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法的修改和变化,构造处理完善,安全功能改进等引起的变更。

2.由于现场环境地质条件等原因进行设计调整引起的变更。

3.政策调整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五条  施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由于下列原因,需进行的工程变更。

1.造价或市场等原因,无法采购到原设计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等。

2.施工条件、环境条件发生变化。

3.施工技术与工艺的调整和变化。

4.政策调整引起的变更。

第三章  变更的责任

第六条  基建处职责如下:

1.负责基建项目变更的全过程管理。

2.根据施工实际,提出变更意向。

3.参与基建项目变更意向的确定。

4.负责审核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变更申请。

5.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变更文件组织施工。

6.负责处理紧急情况下的变更申请。

7.负责对基建投资进行控制。

第七条  使用单位或其他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1.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变更意向。

2.参与变更意向的论证,提出变更意见。

3.明确使用单位代表。使用单位无故不得更换使用单位代表,变更需求的提出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使用单位不明确时,由基建处代表使用单位提出变更需求。

第八条  参建单位职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应落实基建项目参与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  变更的原则

第九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功能要求,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批复要求,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周密的现场调查,在收集完整详细的现场资料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其合理性、可行性后,提出变更申请,详述变更理由,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量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手续。仅有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现场代表签字的变更,不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第十三条  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地点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拆分。

第五章  变更的程序

第十四条  变更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以工作联系函形式提出申请,并写明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和造价估算,需要变更设计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说明,需专家论证的由基建处组织相关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填写变更审批单(详见附件1),根据变更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工程管理科督促施工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应急工程变更仍应根据估算金额,按审批权限进行汇报请示,经同意后可先实施后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在办理变更程序中,基建处、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需办理有关签收手续。施工单位应编码保存完整的变更单原件,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归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由相关部门发起的变更请示经校领导批准或经校长办公会、常委会形成了决议,视同完成了变更审批,基建处根据批件或会议纪要组织变更的实施。

第六章  变更的审批

第十八条  各类变更均根据额度进行审批:

1.估算额度在2万元内的变更,由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审批。

2.估算额度在2万元-5万元的变更,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3.估算额度在5万元-10万元的变更,由基建处处务会审批。

4.估算额度在10万元-30万元的变更,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估算额度在30万元-100万元的变更,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6.估算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变更,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9日起施行。2020年5月6日发布的《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湖工大建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单

编号: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变更事项


提出变更日期

提出部门

使用部门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其他。

变更材料

正文张,附图张,施工单位估算费用万元。

设计复核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监理复核意见


工程管理科意见

现场代表:

科长:



总工程师意见


估算在2万元以内变更,由分管工程副处长审批。

分管工程

副处长意见


估算在2-5万元变更,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处长意见


估算在5-10万元变更,由基建处处务会审批。

基建处

处务会意见


估算在10-30万元变更,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估算在30万元以上变更,继续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意见


说明1.工程变更必须先审批后实施,施工单位送审价不得突破审批价,对未执行变更审批手续的项目事后不予结算;2.此审批单及附件由施工单位填报、报批和管理,审批通过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入册据实结算。


Copyright 2019 湖北工业大学基建处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