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细则

作者:基建处 时间:2021-05-04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细则》经基建处处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基建处

20215月1日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湖工大[202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合同的草拟

第二条  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合同的起草、组织审核和签订工作,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检测、咨询等种类。

第四条  基建工程合同的订立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凡是主管或分管部门已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示范合同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部分主管或分管部门没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条  基建工程合同的内容,要求清晰表明项目名称、承包范围、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更、支付与结算、争议与违约等内容。

第六条  经过招标程序的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内容保持一致性。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第七条  基建合同的审核:

基建合同优先采用统一的合同范本(或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合同范本的由合同承办人起草。

所有种类的基建合同范本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审查和学校办公室法律审查后交学校办公室存档备案。

一般基建合同如果是按范本拟定的合同可经基建处处长审批后直接签订;重大基建合同(指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按学校规定的合同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签订。

非范本合同文本先提交学校办公室初审,再按学校规定的合同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八条 基建工程合同签订时,原则上应由对方当事人先行签字盖章,或各方当事人同时签字盖章;严禁将仅有本学校签字盖章却无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合同末页或空白条款,交、寄给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签订后,基建处负责将合同发放相关单位,将合同原件送校档案馆存档。基建合同原则上不对外借阅,确需要借阅或复印使用的,需经基建处处长批准。

第十条 所有基建工程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编号规则为: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实施过程、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由基建处组织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报学校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构备案。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十七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做好协商工作,并报学校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报主管校长,通过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学校有关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二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学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经办人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合同审核、审批程序而擅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执行人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执行人未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敦促对方当事人履约的,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现已存在问题的,或者发现问题后未及时处理或汇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审核、审批人员未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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