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20-05-08 点击数:

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基建处

202056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移交

及保修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完善相关监督机制,确保基建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学校基建处代表学校组织的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基建处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的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建处协调、监督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善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工程资料经审查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同意(附件1)。基建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专项检测和验收资料(包含消防、人防、节能、室内环境检测、沉降观测、绿化等);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七条  竣工验收采取小组负责制,基建处、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单位为验收主体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涉及消防、后勤、通信等工程,相关专家参与涉及专项工程(附件2)。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1.工程造价金额在30万元以内,由基建处工程管理科科长任组长,成员由使用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现场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等组成。

2.工程造价金额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内,由基建处分管副处长任组长,使用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使用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现场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等组成。

3.工程造价金额400万元以上,由基建处处长任组长,使用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处工程管理分管副处长、基建处总工、使用单位分管领导、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管理现场代表、有关专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等组成。

第三章  工程项目移交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基建处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

第十条  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基建处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四章  工程项目保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工程质保期内出现的问题,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属人为损坏、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及低值易耗品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基建处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在保修期间,基建处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质保金。

第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基建处签字同意后,作为支付质保金的依据(附件3)。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单

填表时间: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竣工预验收时间

   

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申报竣工验收时间

     

施工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现场管理人员意见

 

 

 

 

工程管理科意见

 

 

 

 

基建处制表

附件2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金额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概况

 

竣工

验收

人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验收组意见

经共同查验,本工程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为       等级,同意验收。 

工 程 移 交

施工

单位

 

使用

单位/管理部门

 

 

 

 

 

基建处制表


附件3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质保金返还审批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已付款次 已付款总金额:                             质保期限:

质保到期日:        日;质保金金额(大写):                     

施工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基建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财务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校领导

批示

 

 

 

 

基建处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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