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基建处
2020年5月6日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廉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变更的分类
第三条 使用变更。是指基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使用单位对其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提出改变,需进行的工程变更。
1.由于使用功能调整,需进行平面布局变化、土建结构调整等引起的变更。
2.由于需调整原设计的装修、装饰、设备选用档次和标准等引起的变更。
3.由于使用单位其他原因发起的变更。
第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需要进行的变更。
1.由于设计原因引发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法的修改和变化,构造处理完善,安全功能改进等引起的变更。
2.由于现场环境、地质条件等原因,进行设计调整引起的变更。
3.政策调整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五条 施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由于下列原因,需进行的工程变更。
1.造价或市场等原因,无法采购到原设计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等。
2.施工条件、环境条件发生变化。
3.施工技术与工艺的调整和变化。
4.政策调整引起的变更。
第三章 变更的责任
第六条 基建处职责如下:
1.负责基建项目变更的全过程管理。
2.根据施工实际,提出变更意向。
3.参与基建项目变更意向的确定。
4.负责审核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变更申请。
5.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变更文件组织施工。
6.负责处理紧急情况下的变更申请。
7.负责对基建投资进行控制。
第七条 使用单位或其他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1.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变更意向。
2.参与变更意向的论证,提出变更意见。
3.明确使用单位代表。使用单位无故不得更换使用单位代表,变更需求的提出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使用单位不明确时,由基建处代表使用单位提出变更需求。
第八条 参建单位职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应落实基建项目参与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 变更的原则
第九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功能要求,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批复要求,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周密的现场调查,在收集完整详细的现场资料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其合理性、可行性后,提出变更申请,详述变更理由,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量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手续。仅有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现场代表签字的变更,不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第十三条 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地点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拆分。
第五章 变更的程序
第十四条 变更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以工作联系函形式提出申请,并写明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和造价估算,需要变更设计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说明,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填写变更申请单,根据变更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工程管理科督促施工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应急工程变更仍应根据估算金额,按审批权限进行汇报请示,经同意后可先实施后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在办理变更程序中,基建处、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需办理有关签收手续。施工单位应编码保存完整的变更单原件,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归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由相关部门发起的变更请示经校领导批准或经校长办公会、常委会形成了决议,视同完成了变更审批,基建处根据批件或会议纪要组织变更的实施。
第六章 变更的审批
第十八条 根据变更类型(使用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实施分类审批。
使用变更根据额度进行审批:
1.估算额度在5万元内的变更,由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审批。
2.估算额度在5万元-10万元的变更,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3.估算额度在10万元-30万元的变更,由基建处处务会审批。
4.估算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变更,经基建处处务会审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估算额度在30万元-50万元的变更,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估算额度在50万元-100万元的变更,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估算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变更,由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
1.估算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变更,由基建处总工程师审批。
2.估算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变更,由基建处总工程师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现场论证后,由基建处处务会根据专家意见审批。
3.估算额度超过30万元的,向分管校领导报备;估算额度超过50万元的,向主要校领导报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使用变更审批单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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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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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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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变更日期 |
年月日 |
提出部门 |
□ 使用部门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其他。 |
变更材料 |
正文张,附图张,施工单位估算费用万元。 |
工 程 变 更 审 核 |
设计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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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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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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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意见 |
现场代表: |
科长: |
总工程师意见(如需技术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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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变 更 审 批 |
估算在5万元以内的使用变更,由分管工程副处长审批。 |
分管工程 副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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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在5-10万元的使用变更,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
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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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在10-30万元的使用变更,由处务会审批。 |
基建处 处务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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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在30-50万元的使用变更,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
分管基建 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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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使用变更,继续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
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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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工程变更必须先审批后实施,对未执行变更审批手续的项目事后不予结算;2.此审批单及附件由施工单位填报、报批和管理,审批通过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入册据实结算。
附件2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审批单
编号:
项目名称 |
|
施工单位 |
|
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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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变更日期 |
年月日 |
提出部门 |
□ 使用部门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其他。 |
变更材料 |
正文张,附图张,施工单位估算费用万元。 |
工 程 变 更 审 核 |
设计复核意见 |
|
施工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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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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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意见 |
现场代表: |
科长: |
工 程 变 更 审 批 |
估算在5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由总工审批。 |
总工程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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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在5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由处务会审批。 |
基建处 处务会意见 |
专家咨询意见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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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工程变更必须先审批后实施,对未执行变更审批手续的项目事后不予结算;2.此审批单及附件由施工单位填报、报批和管理,审批通过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入册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