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暂行)》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
2020年5月6日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绿化、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学校工程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优质、经济和高效。
第四条 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基建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报省或市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五条 小型新建及维修改造工程30万元-400万元,在学校或招标代理平台招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30万元-100万元,在学校或招标代理平台招标;30万元以下的小型新建及维修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由学校遴选的常规入库单位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工程招标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实行管理,成立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工会、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法制办的相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招标文件;
(二)审定评标结果,确认中标人;
(三)审议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招标工作规定和流程,负责招标的协调与沟通,办理招标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根据立项批文,编制招标文件,准备招标资料,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单位报名登记和审核,发放标书,受理投标文件;
(四)组织开标,负责开标、评标过程中文书资料的准备及相关会务工作;
(五)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文档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评标专家抽取工作。评标前,由工程招标办公室向审计处书面申请所需专家类别及数量,审计处组织确定评标专家并通知。相关工作须保密。
第三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文件由工程招标办公室负责编制,编制的招标文件应严谨、科学、合理,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标价含义、投标开标定标的日程、评标原则、付款或结算方式、工期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在学校公开招标的项目,工程招标办公室通过校园网对外发布招标公告。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少于3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投标文件预留合理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投标人领取标书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资料费,用于组织招标活动。投标人正式报送投标书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该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合理、充分措施后,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 开标时,由监察处负责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此次评标终止,后续工作,由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组审查投标文件,确定合格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原则和方法,按综合得分高低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校园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原则上第一名为中标人。公示有异议,提交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中标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确认阶段性招标情况。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有关人员对拟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依次进行考察。考察人员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经考察了解后,如拟定中标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应向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由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商定后续事宜。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中标人后,工程招标办公室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若有举报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一经查实,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起草、拟订、谈判等工作由工程招标办公室和中标人商议形成,并按程序报批。如在规定时间内,因中标人原因未按要求签订合同,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可另选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标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学校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禁止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招标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价机制,评价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记录,作为今后参与投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过程中,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过程和结果。所有招标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关于招标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原则,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一切情况,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察处对学校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监督。发现程序不当的,应予以指出;有违规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