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促进施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市政、绿化、供水供电工程,在工程项目确定施工队伍进入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三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基建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确定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前期工作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资料管理人员等,负责项目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基建处组织完成“三通一平”。
(一)红线范围内的障碍物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基本平整,满足施工企业在施工活动中的平面布置,以及测量建筑物的座标、标高、施工现场抄平放线的需要。
(二)提供能够施工生产生活用水用电需要的设施并到达施工现场。
(三)提供校内到达施工现场入口的道路,满足施工机械、建筑材料、设备的运输以及施工劳务的进出。
第五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招投标文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基建处对施工组织设计确定认可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业经确定由基建处同意后应严格执行,若有较大修改,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审批。
第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经分管基建处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基建处应对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认真落实开工准备工作,在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通知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施工单位开始全面进场施工。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八条 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检查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部和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到位。
第九条 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设计图纸、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工艺等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警告、整改、停工等措施。
第十条 对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及混凝土浇筑,基建处应督促、检查监理人员必须坚持二十四小时旁站监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由监理单位组织每周定期组织基建处、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召开施工现场监理例会。监理例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的原因;
(二)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合理调整人力、物力,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三)捡查分析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落实投资完成情况;
(五)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及时向处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基建处汇报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情况及问题,对于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进行质量检查、检测及技术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建筑材料(含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一)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提出的规格、型号和技术要求。
(二)建筑材料的进场应按规定的程序报验,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按国家对相关材料的管理与检验规范进行复检,必要时在施工完成后还需进行专项检测,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真实齐全,并按有关要求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基建处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二)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三)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由基建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事故原因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解决办法,责任方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报基建处批准后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五)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基建处组织相关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学校及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施工,发生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审批确认。
第十六条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基建处不定期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召开工程联席会。主要内容是通报和沟通情况,并分析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每月底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建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投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工期,组织工程项目开工及施工工作,严格按合同约定工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合理调整人力、物力,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第十九条 基建处应督促监理单位及时上报监理月报,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时汇报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文明安全施工标准等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杜绝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组织施工,自觉接受地方建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认真整改、落实到位。
第六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需要办理签证的项目,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交基建处盖章确认并存档。属隐蔽工程签证的按照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办理,属工程变更的按照变更程序办理。工程签证包括工程量签证和工程价款签证。
第二十三条 工程签证应做到公正、客观、及时、准确,不得在工程签证中使用模糊或有歧义的词语。签证单填写完成后,报基建处审核、登记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量签证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报基建处、审计处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暂定价格的材料和单项工程,基建处负责组织市场调研、论证及咨询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好材料和单项工程等招标工作或者核定价款。实行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学校可以委托跟踪审计人员进行市场调研、论证及咨询工作,核定相关价款。
第二十五条 参加工程价款核定的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凡涉及工程费用增减较大的工程价款签证(超过1万元),按照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审批确认。
第七章 隐蔽工程及阶段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应加强对工序、隐蔽工程、预检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各阶段验收程序如下:
(一)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1.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将被后续工作隐蔽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后无法再进行检查或难以用常规方法进行检查。未经隐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隐蔽工程的验收应依据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规范及与此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记录进行;
3。隐蔽工程的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等隐蔽验收资料,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基建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经验收合格后签认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对于基础、土石方及对工程造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隐蔽工程,未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二)预检项目的检查与验收
1.预检是对下道工序全过程的质量有主要影响的项目在施工前进行预先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可能发生差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预检项目的检查与验收参照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进行。
(三)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1.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系统的安装工程、重要的装饰工程以及相关的配套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2.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应依据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工艺标准及施工方案进行;
3.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监理单位核查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形成监理评价报告,基建处组织召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及政府质监部门参加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会。
第八章 工程变更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减少工程变更。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用户单位都有可能根据需要提出工程变更。提出变更的单位必须注明变更原因、解决方案、调整造价清单,以书面形式申报基建处。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基建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签表”,分项目进行编号,注明工程名称、变更提出人、预计增减费用、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根据工程变更的内容和性质,将工程设计变更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 完善施工图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第二类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修改、规范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第三类 因地质条件、施工环境、技术条件等不可预见原因或建设标准变化由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
第四类 因其他原因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第一、二类设计变更,由基建处审核同意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基建处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将资料归档。
第三十条 第三类变更由基建处编制工程变更概算并送校审计处审核。由审计处申请专题会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程变更批准后由基建处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第四类变更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变更预算,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基建处,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现场管理需要扩大施工范围或增加施工工程量时,由基建处按第三类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如发生因工程设计变更而突破预算的情况,基建处应及时向学校汇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大小按如下程序办理签批手续:
(一)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内,由分管基建副处长签批;
(二)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由基建处处长签批;
(三)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由分管基建校领导签批;
(四)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须经校领导审批。
第九章 工程竣工与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可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
(二)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各分项工程验收资料、专用设备系统专项检测评定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档案;
(三)有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使用指南和质量保修书。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基建处负责组织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地方管理部门等相关负责人,在工程现场召开验收会,参与验收各方对相关工程技术文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工程进行评定与验收,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竣工验收提出的相关问题,基建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负责及时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工程使用单位进行工程交付验收,向相关单位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配合对专用设备系统进行专业培训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工程交付验收后,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成立专班,联系、接待并及时处理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保修期满,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对保修期满的工程进行回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处理,完成好工程保修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规定数量的、且符合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工程档案资料,经审核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结算书,经基建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基建处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工程结算审计与决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