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增强廉洁奉公和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作的有关程序办事,对基本建设中的各环节实施规范管理。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监督条例,坚持原则,严格监管,搞好服务,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公车私用。
第四条 不准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不准参加上述单位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旅游活动。
第五条 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不准向乙方介绍亲属、朋友参与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工程分包和设备、材料供应。
第七条 对违反以上廉洁自律规定者,分别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