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0-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所有基本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设备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章 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

第三条  学校任何基本建设项目,均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履行立项手续。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进行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投资估算批准后作为工程概算的重要依据,最高上浮值不能突破10%。

第三章  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第五条  方案设计阶段,基建处在广泛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应明确设计等级、钢筋含量、混凝土含量等经济指标。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设计任务书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限额设计,并做出项目设计概算。

第六条  方案设计阶段作出的设计概算,是施工图设计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施工图设计初稿完成后,应由基建处组织专家对设计的经济性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设计单位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优化设计。

第七条  如因设计原因造成投资损失,应按照造成的损失额占工程合同总额的比例相应的扣罚设计费。

第四章  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第八条  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要全面,明确工程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技术参数、投标报价的要求、计价依据、主要合同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拦标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先由由审计处和基建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控制价经审计处核对后,按一定比例下浮,确定拦标价。

第十条 采取有效手段杜绝围标、串标等现象。评标过程中重点对投标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必要时可采取二次报价、让利谈判等措施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作为暂定价计入的分项,一般按学校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和基建处根据武汉市场通行价格确定的控制价核算工程造价。

第五章  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负责制,鼓励监理项目部提交节省工程造价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对合同以外项目、工程量清单未涉及到的项目、需要按实结算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现场签证的项目,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代表一起统计、测量、计算并当场签字确认,原则上不允许先实施后签字。完整的签证单应具备“三章四签”(施工单位盖章及代表签字、监理单位盖章及代表签字、建设单位盖章及代表签字、建设单位分管工程造价的领导签字),监理单位作好原始记录,原始资料一式不得少于四份,三方各执一份,一份用于学校档案归档。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按《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通过市场调查,及时了解建筑材料市场行情,科学审定和严格控制建筑材料单价。

第六章  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审查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答疑、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现场变更、签证单、工程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严格审查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内容,确保结算资料有无重复、增加、漏项。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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