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技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技术管理
第二条项目实施前,对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相关指标进行充分论证,编写新项目建议书。
第三条 依据项目建议书拟定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办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 依据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认通知单,委托具备环评资格的机构编制相应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审定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办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五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需要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的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编制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价文件。根据审定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价文件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办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学校规划要求,委托具备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 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勘察设计阶段技术管理
第八条 招标产生察单位后,组织开展初步方案设计。
第九条 组织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条 编制工程项目勘察委托书,招标产生勘察单位。
第十一条 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办理图纸审查、消防、抗震、人防等报建手续。
施工阶段的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一)设计单位说明设计意图和功能要求,并对特殊结构的材料、工艺及施工要点提出要求和说明。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根据对施工图的理解,提出问题和建议,经商议后确定解决方案;
(三)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形成图纸会审纪要,作为与设计文件同时使用的技术文件与指导施工的依据。
(四)图纸会审中涉及的工程变更须按照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审批确认。
第十四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五条 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对工程施工是否达到设计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提出技术意见。特别是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设备试车及竣工验收阶段,对于施工质量和技术标准是否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材料、设备、构配件是否满足设计标准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并参加质量事故的检查、鉴定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