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3-11-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维修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维修项目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办法,杜绝浪费和随意性,合理使用、降低维修经费,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是指单项总经费在0.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学校公共房屋、道路、水电设施、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维修、改造项目。总经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是学校维修工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维修工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维修工程的立项审批
第四条 维修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签订合同、决算审计等规定程序,否则学校不承担由此发生的维修工程费用,并追究使用(管理)单位(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维修工程采取集中立项计划管理和单项审批管理相结合的立项审批程序。建管处对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的抢修工程可进行相应应急处置。
第五条 学校对每年的维修工程采取集中立项审批,统一计划管理。每年10月底之前,各单位(部门)根据需要,申报下年度维修工程,提出书面维修工程立项申请,报建管处。建管处实地考察后提出维修与否的意见,对同意维修的项目作出预算,审计处对预算作出审核后,由建管处汇总提出下年度维修计划,在11月底之前报财务处。财务处将建管处提供的维修计划作为学校下年度维修经费预算额度的依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确定后,建管处应根据预算经费,调整计划维修项目。建管处对于不同意实施的项目,应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申报单位若不接受建管处的否定意见,可书面向学校领导请示。
第六条 对未能列入学校预算、由使用(管理)单位(部门)提出的新增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单项审批管理。
1、使用(管理)单位(部门)根据需要,向建管处提出书面维修工程立项申请。
2、建管处实地考察后提出维修与否的意见,对同意维修的项目作出预算,审计处对预算作出审核后进行后续审批程序。
3、立项工程的审批权限:
(1)维修工程总经费预算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项目,由建管处、财务处、审计处会审后,经主管建管处的校领导批准立项。
(2)维修工程总经费预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除经上述负责人审批外,还须报请校长批准立项。
(3)维修工程总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七条 维修工程立项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原因、用途、经费开支渠道、工程施工地点及范围、工程内容和要求等。
第八条 工程预算要按规范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 凡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的维修改造项目,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
第三章 维修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条 已立项的维修工程由建管处负责组织招标、签订合同及监督实施。审计处按照全程审计的原则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施工方的确定实行招标与直接确定相结合的办法。预算总经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维修项目,在确保质量和减少支出的前提下,经过审计处初审后,由建管处商审计处直接确定施工方。对后勤集团有能力完成的项目,安排后勤集团施工。预算总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实行校内邀请招标,按优质优价的原则选定施工方。若后勤集团参与投标,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二条 维修工程一律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工期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修期限等。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及其它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管处要按照维修工程合同内容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施工检验标准及施工规范,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管理。指定专人或由使用(管理)单位(部门)派员作为甲方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现场协调与管理。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须经甲方代表和审计人员检验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甲方代表要通知审计人员参加各阶段验收。现场施工中的工程量变更、技术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竣工验收等必须经现场甲方代表和审计人员当场签证,严禁事后补办签证。
第十五条 甲方代表和审计人员应遵照国家、行业有关管理办法和实事求是原则处理各项业务,对工程施工管理中不符合管理程序及操作规范的,应不予认可,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由乙方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管处组织审计处、使用(管理)单位(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执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
第十七条 建管处对维修工程的立项申请、预算资料、立项计划书、施工委托书、合同书、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各种技术资料、竣工后决算资料等必须按规定要求装订成册,收集存档,建立项目维修工程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每年暑假和寒假为维修工作的主要施工期,特别是影响到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进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服从学校消防、治安和卫生管理。
第四章 维修工程结算
第二十条 维修工程一般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标准,竣工决算经审计处审计后,付清预留保修费外的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5天内报出决算书,决算书要求资料完整,数字清晰,计算程序规范,编制人资质符合有关要求,编制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决算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管处不予受理,审计处不予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管处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审核的依据是合同内容及甲方现场代表签字认可的本工程实际竣工的工程量以及省市有关造价管理文件规定。审核完毕后写出初审报告,经施工单位认可,建管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三条 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应按学校水电气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据实交纳工程用水、电等费用,若不及时交纳,结算时建管处应向财务处提出在工程款中代扣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维修项目工程,建管处协助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在财务处结算付款。
第二十五条 维修工程尾款及保修款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保修款必须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经甲方人员现场复验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非法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建管处负责解释。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工业大学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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