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和《湖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发包,择优选定承包人。
第三条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由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下设工程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四条 基建工程招标范围:
(一)学校发展规划处立项且完成报建手续、工程概算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咨询服务等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五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如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分校外公开招标和校内公开招标。校外公开招标是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在政府相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下,对社会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校内公开招标由校工程招标工作办公室在学校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面对校内外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在校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选用。
(一)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或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必须在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或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和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项目,可以选择校内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三)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小型项目招标,确定3家中标单位。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经过处务会研究后指定1家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项目,由基建处经处务会研究,遴选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章 招标过程
第七条 项目招标申请。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校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提出招标申请,招标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按照审批的权限,提供上级或学校立项的批复文件;
(二)学校批准的项目预算计划或学校校长办公会及以上会议通过的项目建设会议纪要。
第八条 确定招标方式。工程招标工作办公室提出招标方式及标段划分,由校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专题会议确定。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
(一)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可在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实施招标代理,由校长办公会议商定;
(二)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低于10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如实施招标代理,招标工作办公室在组织考察招标代理机构的基础上,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由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确定;
第十条 校外公开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在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建登记和招标条件审查。填写报建登记表和招标条件备案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立项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选址意见书、红线图)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书(含1:500审批图);
3.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己落实的证明(如银行资金证明);
4.招标组组成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证明(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
5.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报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招标文件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人资质及技术等级要求;
3.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4.工程量清单;
5.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6.主要合同条款;
7.评标原则。
(三)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项目概算金额500万元及以上工程,由基建处和审计处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经比较、核对、分析后统一意见形成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项目概算金额500万元以下工程,由基建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审计处审核确认。根据工程预算,学校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确定招标控制价。
(四) 招标文件审查。由工程招标工作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审查通过。
(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情况收取投标资格预审资料费。
(六)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工程招标工作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形成书面的初审情况报告,由校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
(七)填写投标资格预审报告,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八)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招标技术文件。根据工程项目情况收资料费。
(九)勘察现场。由基建处组织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勘察施工现场,或自行勘察施工现场。
(十)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投标人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后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进行答疑,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将答疑纪要同时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
第十一条 校内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招标方式。由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确定。
(二)编制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基建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审计处审核确认。根据工程预算,学校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确定招标控制价。工程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项招标工作会议,在分管工程建设的校领导主持下确定工程量清单和预算。
(三)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信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工程招标工作办公室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信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招标工作办公室拟定投标邀请人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由工程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确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有效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五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原则上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特殊项目不少于二家)。
第五章 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在省(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开标和评标按省(市)招投标中心规定程序执行。根据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由分管工程建设的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授权评标专家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在校内招标的项目,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按以下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校内招标的项目,由工程招标办公室落实开标会议议程及开标会议工作人员,准备评标会议所需文件资料。
(一)开标。工程招标工作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开标。
(二)评标。评标专家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顺序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中标通知。工程招标工作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 合同谈判。工程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明确未尽事宜的解决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合同的拟订、洽谈、审查、签订。根据招标文件及商务谈判内容,基建处拟定工程合同并按学校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