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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20  已被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的草拟
   
第二条  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合同的起草和组织审核工作,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检测、咨询等种类。
     第四条  基建工程合同的订立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凡是主管或分管部门已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示范合同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部分主管或分管部门没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条  基建工程合同的内容,要求清晰表明项目名称、承包范围、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更、支付与结算、争议与违约等内容。
    第六条  经过招标程序的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内容保持一致性。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第七条  基建合同的审核:
    (一)由基建处主持召开有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校内相关单位参加的合同会审专题会,审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二)由工程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三)合同文本形成后,填写合同审阅单,经相关部门人员审阅,由合同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基建工程合同签订后,基建处负责将合同发放给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同将合同原件送财务处并及时存档。基建合同原则上不对外借阅,确需要借阅或复印使用的,需经基建处处长批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实施过程、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由基建处组织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构备案。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
    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十五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做好协商工作,并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报主管校长,通过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学校有关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十九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学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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