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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监督条例
发布时间:2015/11/20  已被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基建工程计划的落实和投资效益的高效发挥,确保基建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法规,联系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工程建设投资或自筹资金对楼房、结构、道路或建筑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有关的一切工作,是学校总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此项工作是学校发展的物质保证。
第三条 学校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学校行使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在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校基建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学校负责上述基建工作的职能部门应自觉接受、积极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学校的基建监督工作,实行专职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的基建监督工作必须以政策、法令、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确保工程质量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的主要任务、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学校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以及地方和学校关于基建工程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定,维护和规范基建工程建设秩序,保障基建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是:基建工程立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及合同管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一)工程立项环节:是否依照学校基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是否组织有关专家和用户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是否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程序办理了各种报审批手续。
    (二)工程招标投标环节: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投标;是否执行现行有关设计、监理规定,以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对投标单位的质级资格、建筑能力、信誉度、施工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考察;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单位是否符合不少于3个的规定;在招标过程中,相关人员是否严守保密纪律;招标工作是否做到按程序办事,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定;开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在事先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规定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评标结束后,是否对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构成、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总造价、工期、竣工时间、具体要求以及参与招标领导小组的工作人员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三)施工管理环节:工程监管人员是否按有关国家规定及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和合同条款内容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并提出质量要求;是否在施工现场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进行了挂牌公示。   
(四)工程竣工验收环节:是否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现行技术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有关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依据进行严格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和交付使用的手续;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档案。
    (五)工程资金管理环节: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加强基建工程的资金管理,坚持“计划用钱、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支付是否严格坚持按照年度计划、建设程序、合同预算、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变更项目的资金发生额要按程序逐级审批;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对工程投资较大的基建工程项目是否实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六)工程合同管理环节:是否与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部门依法订立合同。所签订的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四章  基本建设工程监督办法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出席学校及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会议,了解情况,提出预防违反政策规定、违反纪律、违章操作等问题发生的措施。
第九条 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参加基建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并实施监督,发现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条 在校内建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和了解广大教职工对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反映。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反映。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和项目结束后,应分别召开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在基建招标和项目管理中执行政策和纪律情况进行总结,工程经费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纪律要求和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基建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第十三条 全校各级领导干部、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准参与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下接待投标单位人员商谈招标投标事宜;不准为施工单位指定购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及相关设备;不准向建筑企业推荐材料从中谋利或索取回扣;不准借发标、开标、评标之机收受投标单位礼金、物品及有价证券。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认真做好基建工程中违纪问题的处理。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对违纪舞弊给学校投资造成损失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本规定确定的监督内容的,要通知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员参加。对逃避监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发现违纪问题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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