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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基建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20  已被阅读:
 

 
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增强廉洁奉公和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作的有关程序办事,对基本建设中的各环节实施规范管理。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监督条例,坚持原则,严格监管,搞好服务,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公车私用。
第四条  不准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不准参加上述单位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旅游活动。
第五条  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不准向乙方介绍亲属、朋友参与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工程分包和设备、材料供应。
第七条  对违反以上廉洁自律规定者,分别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 邮编:43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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