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16年5月24日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括学校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及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他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2.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以及节约能源的建设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3.节约资源原则。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节约工程建设资金,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总体协调、基建处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项目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决策咨询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全程跟踪审计制度和基建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加强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章 立项决策管理
第五条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要求立项后实施。未经立项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建设。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需报省发展改革委立项的项目,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转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及建设方案;建设条件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和技术方案,技术可行性;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评价。
第七条 小型新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校内立项:
1.由基建处编写项目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方案、投资概算等),投资概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立项;投资概算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立项。
2.由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后勤管理处申报,由后勤管理处和基建处现场勘察、论证后集中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立项。原则上一年集中立项一次。
3.由单位(部门)通过校内请示报告审批流程批准立项。
第三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条 项目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设计过程应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湖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修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设计任务书由基建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及项目的功能、使用要求、建设标准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如规划条件、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项目的总体要求,如与周边的协调性、建筑表现类型等;项目的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使用面积要求、房间特殊工艺要求;设计进度安排;应提交的设计成果等。
第十三条 设计技术文件审查由基建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图纸会审等。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设计概算编制范围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准确、经济指标是否合理等。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系统性设计缺陷;是否可以进行优化以降低造价或改善功能;各工种之间是否有矛盾、设计细节做法是否完整等;材料选用、关键部位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合理等。
图纸会审主要明确各专业设计对施工的要求及质量控制的重点,解决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及错误。
第十四条 依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必须报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时,由提出方书面向基建处书面提交变更要求,基建处按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批准后,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变更任务。
第四章 项目报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项目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审批、规划审批和开工审批等前期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前期报建审批手续由基建处负责办理,取得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消防、民防、园林、图审办等部门协审意见书。
3.《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
4.红线定位图(册)。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湖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校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条 凡达到进入法定场所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一般采用招标方式,也可由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未达到进入法定场所招标标准的项目,在学校工程类或货物采购类招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及评标的评委由监察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监察处全程监督评标过程。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控制价由审计处、基建处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概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处委托;工程概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由审计处委托;工程概算500万元以上项目,由基建处和审计处各自委托一家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经比较分析审核后,由审计处制定其中一家出具工程量清单及其控制价编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通过招标遴选3家常规维修单位,交后勤管理处管理,实施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遴选3家常规维修单位,实施合同估算价5-15万元的维修项目;遴选3家防水维修单位,实施学校公用建筑防水工程维修项目;分别遴选3家土建类设计、装饰设计单位,实施设计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土建类、装饰类设计项目;遴选3家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监理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省、市招标平台招标的项目,由校党委常委会根据评标结果研究确定中标单位;对于在学校招标平台上招标的项目,由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会根据评标结果研究确定中标单位。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湖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主要有: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土建施工合同、专业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包括勘察合同、环评合同、可行性研究合同、设计合同、建设监理服务合同、招标代理服务合同、跟踪审计合同、各类检测合同以及造价咨询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 招标完成后,基建处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七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施工阶段,基建处负责依据合同、投标文件及设计图纸,对项目施工进行质量、进度、造价及安全文明等进行全面管理,综合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完成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审计处委托审计单位对施工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主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基建处负责人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终身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基建处要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如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施工,确需工程变更的,应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基建维修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书面说明变更原因,提供论证意见及实施方案、造价估算及监理单位意见等资料,报基建处履行审批手续。造价估算2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副处长签批;造价估算2-10万元的,由基建处处长签批;造价估算10-5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签批;造价估算50-100万元的,由校长签批;造价估算100万以上的,须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第三十六条 严格现场签证管理。现场签证一般只确认工程量和现场实际做法,并尽量用图形描述,签证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图形尺寸完整。需确认价格的,由审计处确认。严禁盲目签证、重复签证和虚假签证。现场签证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交基建处审批、审计处核准后,方可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八章 竣工验收及保修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基建处组织对规划、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电磁屏蔽等进行专项验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信息中心及使用单位(部门)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基建处会同档案馆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预验收整改及复检合格后,由基建处协同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移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向保卫处提交消防、监控等方面的技术资料,向后勤管理处提供水电、燃气等方面的技术资料。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会同施工单位将竣工资料移交武汉市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及校档案馆,并按规定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处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履行保修职责。质保期满,基建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并签发质保合格单。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贯彻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依据立项批复设立专户,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财务处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核算管理以及会计监督,依据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基建处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竣工结算并进行初审,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处根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监督要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积极防范,全面覆盖。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工作责任制度,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廉洁自律自觉性,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察,明确基建岗位的职责要求、程序、纪律、制约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预防职务犯罪。
第四十八条 纪委监察处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或对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基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学校办公室和纪委监察处要公布基建工作举报受理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校内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