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各高等学校,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省教育厅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负债,推进高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严格控制建设需求
(一)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稳定招生规模。各高等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按照“巩固比较优势,调整优化结构,激活优质资源,全面提高质量,主动加强服务”的发展理念,统筹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认真制定好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我省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将趋于稳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当前招生规模情况和校园、校舍情况,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控制基本建设需求,努力实现由外延发展向内涵发展的转变,由扩大规模向提高质量的转变,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科学发展。
(二)精心编制校园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校园是学校精神、学术和文化的载体,是培养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校园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精心设计,分步实施,努力建设品位高、环境优美、特色鲜明,适于学生生活和成长的社会主义和谐校园。校园建设规划要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和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校园资源效益,避免大规模扩建和新建校区。“十二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省属高等学校新建新校区项目,学校建设重点要转向内部挖潜、加强维修改造、完善校园功能和配套设施、补充紧缺教学和生活用房,严格控制盲目建设和追求华而不实的高标准、大规模,严禁过度装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民办高等学校申报新建校区项目,举办者应根据需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控制由学校负债建设的工程项目。
高等学校要维护校园建设规划的连续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护和发展校园历史文脉,经批准后的校园规划不能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二、建立和落实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切实重视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三)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规范公办高等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制度。基本建设是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内容,学校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项目申报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标准、工程概预算、资金来源和年度投资计划须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基本建设工作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决策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信息公开。高等学校要将基本建设信息纳入校务公开重要内容,学校校园总体规划、重要建设项目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校情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及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公开,广泛听取院系、部门和师生意见,接受民主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挂牌公示。要按照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省级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五)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高等学校在研究校园总体规划、重要教学科研用房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时,要经相关领域专家咨询评估,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意见,慎重决策。学校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在受理学校项目申请后,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的自筹资金项目,将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议。
三、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六)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报批手续。高等学校建设项目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基础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按资金来源包括各类政府投资、自筹资金、贷款及其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高等学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监测评估、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法定建设程序。严格禁止以工期紧迫和保密等各种借口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违规实施未经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对于违反建设程序和未批先建的、未经审批扩大建设规模的、未履行项目审批和核准程序进行招标的,要追究学校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严格新建项目审批、核准条件。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查、办理高等学校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新建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审批或核准。
1、符合全省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学校中长期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2、学校现有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应与教学科研需要和办学规模相一致;
3、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各项建设条件具备;
4、项目全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已制定化解债务规划和措施,且学校建设贷款总规模低于上一年度经费总收入;
5、利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批制要求,学校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项目,按照核准制要求,学校提交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八)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高等学校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凡是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不得擅自简化程序和超越权限进行项目审批、核准。
从2011年6月起,在化解高等学校债务期间,各高等学校不得新增债务。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举债建设的,须经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1、省教育厅主管高等学校建设项目,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出具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办理项目审批、核准。
2、省直其他行业部门主管高等学校建设项目,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办理项目审批、核准。
3、市、州政府举办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办理项目核准。
(九)严格控制校园内教师住房建设项目。高等学校要按照住房制度改革要求,禁止在校园内规划、新建教师住宅项目。对符合城市规划和校园规划需要拆迁、还建、扩建的教师住房项目,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禁擅自建设。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办学需要建设公共租赁性质的引进教师和青年教师周转房,但要严格控制数量和户型标准,并履行报批手续。
四、健全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十)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负责制。高等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学校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要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明确具体项目的责任人。要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负责项目的学校领导、建设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十一)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06号令)等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高等学校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都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省或市、州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十二)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高等学校单项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或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三)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并严格执行,各类合同条款要全面、严密、具体,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在批准的工程概算内组织建设。学校要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变更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规范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等行为,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调整幅度超过批复文件规定10%的,或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及建设内容变更的,学校应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重新报批。
(十五)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学校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学校要及时完成竣工项目的资产交付和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工作。
(十六)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高等学校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档案,及时归集项目从筹划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五、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规范
(十七)改进和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纳入校级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学校要及时编制投资完成情况报表和基本建设决算报表,上报省教育厅和上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范要求,配备熟悉基建财务管理业务的专职财会人员,负责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十八)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财务、基建、审计部门要联合制定工程款支付程序。对于合同规定以外或超过合同款的资金支付,必须按程序增加补充合同条款后,再按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六、加强监督检查,建设廉政工程
(十九)加强执法监督。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城市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有关部门的专项稽查,对在监督检查和专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学校要建立由纪检监察组织、基建、财务、审计、后勤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建设项目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对在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以及造成重大建设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问题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加强审计监督。高等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不得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应先由学校基建部门进行决算初步审核,再由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学校纪检监察组织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一)建立建设项目廉政保证书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学校、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签订廉政保证书,承诺在项目建设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廉洁保证书在校内公开。
(二十二)加强督促检查。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将定期对高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下年度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专项经费的安排挂钩。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密切结合“廉政阳光工程”创建工作,对学校在建、新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结果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