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基建处 时间:2020-09-02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办法(暂行)》经基建处处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基建处

202092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办法(暂行) 

一、为加强对学校库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单位)及人员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工作,完善库内招标代理单位选定及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通过公开招标遴选入库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具体指受学校委托,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三、招标代理单位须按以下要求开展每一次的招标代理工作。

1.专人负责,针对不同项目,配备合理的人员及专业,能完全满足实际项目招标工作需求。

2.招标公告合法、合规,内容清晰齐全,报名条件设置合理;招标文件编制认真、细致、有针对性,招标范围详细、具体、内容全面、无缺、漏项,技术经济条款清晰、合理,充分考虑了项目实际情况。

3.严格按规定要求完整及时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单位询问,服务到位。

4.严格按规定的投标答疑时间进行答疑,发放补充文件;及时将控制价通知投标人。

5.严格执行规定流程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能及时按要求抽取评标专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开标审查、资格审查、评标,评标资料准备齐全;能自觉遵守纪律,无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无向他人透漏评标情况行为。

6.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及时向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主动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7.招标资料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整理并及时归档。

四、基建处将依据《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招标代理单位平时的招标代理工作表现,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建立招标代理单位信息库,并以此作为安排其在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及下次遴选招标代理入库单位的重要依据。

五、实行招标代理单位动态管理。基建处根据“效率优先 兼顾均衡”的原则,适当运用考核评价结果选用库内招标代理单位实施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每次选用1000万元上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由基建处务会研究确定后向校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报备。对于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基建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业务、剔除入库单位名单。

1.故意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单位。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相互串通损害学校、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4.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5.不服从基建处管理、工作中有明显失误。

六、因招标代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2019 湖北工业大学基建处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